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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处

发布日期:2005-5-16 作者:

  1、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协助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卫生法制宣传;

  2、依法对职业、食品、学校、环境、放射卫生及化学保健品卫生实施监督进行督查;

  3、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4、负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机构及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工作进行督查;

  5、指导和协调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负责卫生监督队伍的资格审查与培训管理;

  6、组织制定与健康相关的卫生产品质量等管理办法和措施。

  7、负责组织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

  8、做好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管理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电话:3537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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