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及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合肥市卫生局
三、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四、办理流程 申请 → 窗口受理 → 现场审查 → 注册(变更)登记 → 发证
五、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组织机构及隶属管理关系示意图
8、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登记
9、医疗机构主要医疗仪器设备配置登记表
10、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11、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变更的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4、根据变更事项与内容再提交相关材料
(1)变更执业地点,需重新设置申请、现场审查,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准予迁址的批准文件后,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2)医疗机构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变更,填写“医疗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简明登记表”,提供相关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变更法人还需填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3)变更诊疗科目和床位,应提交“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和“医疗机构主要医疗仪器设备配置登记表”,现场审查,应符合变更诊疗科目、床位的所需条件。
(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应填写“医疗机构名称核定申请表”;
(5)变更发证机关,移交或提供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材料。
(三)医疗机构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主要医疗仪器设备配置登记表;
5、上一年医疗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医疗安全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
(四)医疗机构换证
医疗机构换证应同时提交校验申请许可,除校验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交: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简明登记表;
5、医疗机构用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医疗机构组织机构及隶属管理关系示意图;
7、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范登记表;
六、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八、办公地点: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卫生局窗口
九、联系电话:3538828 3538829
十、合肥市卫生局网址: http//swsj.hefei.gov.cn/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 http//www.hfxzzx.gov.cn/
合肥市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后相关告知事项
1、合肥市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
到市卫生局业务受理处(卫生局窗口)领取“合肥市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和“合肥市医疗机构分类批准书”,规范填写“合肥市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以及“合肥市医疗机构分类批准书”一式六份,由卫生局业务受理处审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盖“医疗机构分类章”。
诊所、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的医疗机构,直接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办理
(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局计财处领取并规范填写“《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获取的登记号准确填写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规定栏目内。(2)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局计财处领取并规范填写“《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获取的登记号准确填写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规定栏目内。
3、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程序
(1)由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程序
申请单位填写医疗机构分类审批表及分类批准书 → 工商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 卫生局窗口加盖机构分类章 → 质监局变更单位性质 → 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 → 卫生局计财处变更许可证登记号 → 卫生局窗口备案
(2)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程序
申请单位填写医疗机构分类审批表及分类批准书 → 卫生局窗口加盖机构分类章 → 民政局注销民办非企业 → 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质监局变更单位性质 → 卫生局计财处变更许可证登记号 → 卫生局窗口备案
4、母婴保健项目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执业许可
(1)医疗、保健机构核准诊疗科目有“产科、计划生育专业”的,须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相关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须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变更登记记录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须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按合格证上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5、“消毒供应室”、“内窥镜检查室”的验收
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室”、“内窥镜检查室”建设达到规定标准,需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卫生局医政处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6、医师、护士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和护士,应及时办理执业地点的变更手续,依法执业。执业医师变更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护士执业地点的变更由所在区卫生局受理,合肥市开发区、试验区、政务新区为我局发证的医疗机构护士变更在邻近区卫生局办理,即经济开发区在包河区卫生局、新站试验区在瑶海区卫生局、高新开发区和政务文化新区在蜀山区卫生局办理执业地点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