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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委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部分党员“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就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5-22 作者: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党委:

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委”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请示市委组织部,党员交纳在1000元(含)以上的汇至市委组织部账号,在汇往中组部后,由中组部向本人开具收据。500元(含)以上的汇至市委组织部账号,在汇往省委组织部后,由省委组织部向本人开具收据。500元以下的汇往市卫生局行政账号,由局党委向本人开具收据,交由市委组织部汇往省委组织部党费帐户。

 汇款时请注明:党员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并向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备案。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我局需在每日四点前上报缴纳特殊党费人员信息。

联系人:孙礼友,3537642

陈  华 ,3534622,3537643,13856085375。

一、市委组织部账号:    户名:市委组织部

帐号:341 301 0000 1047 0000 609

银行名称:合肥市交通银行

二、市卫生局账号:请咨询本单位组织科,注明卫生局单位代码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合组[2008]66号

 

转发《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

现将省委组织部《转发〈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组电明字[2008]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党员自愿一次交纳的 “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1、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县区所属党员由县、区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其余党员由市属党委(党工委)代收后汇至市委组织部,然后由市委组织部通过银行汇至中央组织部,同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中央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党费收据》,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

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党员所属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党委(党工委)代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统一汇至市委组织部,然后由市委组织部通过银行汇至省委组织部党费帐上。省委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党费收据》,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

3、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党员所属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党委(党工委)代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出具《党费收据》,统一汇至市委组织部,然后由市委组织部通过银行汇至省委组织部党费账上。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2008年5月20日

 

 

转发《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

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皖组电明字[2008]52号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

现将中央组织部组电明字[2008]24号《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1、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分别代收并通过银行汇至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省委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党费收据》。

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党员所属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各大学、省属各大型企业党委组织部代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出具《党费收据》,并统一汇至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然后由上述单位通过银行汇至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2008年5月20日

 


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

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组电明字[2008]24号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全国广大党员心系灾区,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纷纷为受灾地区捐款、捐物。近日,一些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反映,部分党员希望通过交纳大额党费的形式捐款,请中央组织部转交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部决定,尊重和鼓励党员通过党组织表达支援灾区的心愿,接受党员以党费捐款,作为“特殊党费”转送地震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鉴于抗震救灾工作时间极为紧迫,根据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地方的可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代转;在京机关单位、中管企业的,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后,通过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组织部交中央组织部,也可由所在单位党委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代转。

2、交纳用于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可通过银行汇至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也可直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户名:中共中央组织部,账号:0200003309089057668,开户行:工行北京长安支行。同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中央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收据》”,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

3、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请各地各部门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党组织,公开发布。

联系电话:010-58586789,010-58588892

传真电话:010-5858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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